台灣心義工團 台灣心義工團

首頁 > 章程-組織架構 > 第一章 總則
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(台灣心 義工團) New Taiwan Volunteer Group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修建弱勢族群的庇護住家和營造完善的課輔教室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台灣心義工團。助人行善扶植弱小鰥、寡、孤、獨、廢、疾者終有所宿

二、台灣心義工團。幫助弱勢身心障礙之個人、家庭及團體有安身立命之居所

三、台灣心義工團。急難救助之需要幫助的個人、家庭及團體

四、台灣心義工團。輔助弱勢身心障礙之個人、家庭及團體有一技之長及謀生改善生活之能力
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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