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(一)正式會員:凡認同本團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參與義工行善活動之熱誠者或曾年度參與出團達2次以上者,由二名理事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會費者,為正式會員。
(二)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會費者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(三)贊助會員:每年度持續性捐款贊助本會,經理事會通過之團體或個人,為贊助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預備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(一)會員於當年5月31日前未繳納會費,當年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(二)會員複會,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得於第三年繳費期限內填具複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同意並補繳前兩年會費。
(三)承上款,未於期限內申請複會者喪失會員資格,須按照新會員入會程序加入會員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造謠滋事、散播謠言、詆毀他人或會員理監事及社團形象與名譽者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不得申請複會,須按照新會員入會程序加入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