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0月25日第一屆第五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修改第十三條,會員代表任期由4年變更為3年。
修改第二十條,理事、監事任期由4年變更為3年。
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1月11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0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內政部105年12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50082672號函准予備查。